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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小产权房风险大严重可能血本无归签署购房合同,购置村集体小产权房,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判决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驳回原告孙某、韩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9日,淄博某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以淄博某隆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隆公司)的名义与解某签署沿街房买卖合同一份,将位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沿街房一套出售给解某。该房屋为该村的小产权房,解某不是该村村民,但其以该村村民王某的名义和某隆公司签署合同,是解某在该合同上签的王某的名字。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解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某昌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解某,但解某至今尚欠房款40000元未付。2013年8月某昌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股东孙某、韩某承当,为此,孙某、韩某到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解某支付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高新区法院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则,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度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制止进入房地产市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实质上是变相买卖乡村宅基地,故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房屋系位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小产权房屋,因此,本案所涉某昌公司与被告解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法律结果来向被告解某主张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解某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退房退款、赔偿损失,但其并未提起反诉,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处置,其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益。
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某昌公司与被告解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驳回原告孙某、韩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fengy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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