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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租赁管理办法来了 昆明这些出租房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 2018-04-18 15:11:15

来源: 网易房产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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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进行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办法》显示属于违法建筑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作为租房出租。

除以上规定,针对租房市场的乱象丛生,昆明市政府出台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对全市住房租赁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租赁单位、面积及居住人数,从源头上防范出租屋火灾及相关安全风险。

《办法》指出,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来源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出租人(房东)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主动申报义务;依法纳税;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得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按照约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等工作。

据了解,该《办法》是由2017年10月份由市公安局起草上报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而成,在审批修改过程中,征集了相关专家论证,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现在出台的《办法》相关内容。

此次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出租房屋的类型,出租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对第三方中介做出了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和查询居住房屋相关信息,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该《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对于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各地的租房市场一直存在众多隐患,比如,一间房租住10余人的,存在租房虚假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欺诈行为等,如此种种,均体现出租房之殇亦是现代社会城市务工人员之痛。长远看,此次昆明出台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或将是治疗昆明市租房市场“乱象”的一剂良药!

责任编辑: zhu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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