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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发布时间: 2016-09-09 17:23:2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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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置比例。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商品住房供应情况和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从2016年起,各地在安排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原则上要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条件具备的地区和项目,要尽量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直到100%。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细则)。

二、明确统计口径。货币化安置比例统计口径以棚户区改造拆除重建套数为基数,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的规定,统计货币化安置相应的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分配入住和完成投资情况。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改造的,不计入货币化安置比例的统计基数。

三、确定安置方式。各地要积极搭建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引导和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可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其适合安置的房源录入平台,并及时公布房源信息,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式,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在建或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落实购房类型。各地要对本地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根据棚改项目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序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在组织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要依法选取适当采购方式,选择《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件齐全、工程质量合格、产权清晰、无矛盾纠纷和债务纠纷的房源。

五、加强协调服务。各地要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采取房源组织、团购议价、费用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交易办证、便民服务等措施,进一步简化有关审批程序,开通办理手续的绿色通道,鼓励棚户区居民(包括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与相关金融机构会商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六、强化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将加大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支持,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上,取消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比例的限制。对已经国开行评审并获得贷款承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由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国开行省分行也将尽快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确保贷款及早发放。

七、统筹推进工作。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同时,对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方式以及仍采取新建安置住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要继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云南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

2015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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